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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是一种传统美德请坚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5:55)    点击:310

  赡养老人是一种传统美德请坚守

  原告张某与妻子一生含辛茹苦,任劳任怨,膝下有六个儿女。现六个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张某妻子已去世,但原告张某现已75岁高龄,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张某曾多次跟六个儿女协商赡养费事宜,特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妻子一生含辛茹苦,任劳任怨,膝下有六个儿女。现六个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张某妻子已于 2012年5月去世,但原告张某现已75岁高龄,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原告张某曾多次跟六个儿女协商赡养费事宜,并经本村村委会多次调解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张律师之代理观点: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六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原告与妻子一生含辛茹苦,任劳任怨,膝下育有六个儿女,即六被告。现六被告均已成家立业,原告妻子已于2012年5月去世,但由于原告年事已高,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生活十分困难,并且疾病缠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们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在履行义务中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赡养费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庭审所查明的事实,原告年事已高,没有任何劳动能力,且、体弱多病,常年需要打针吃药维持生命,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即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等情况参照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水平,并结合赡养人的经济承受和实际支付能力等酌情确定的最低赡养标准,望法院予以支持。

  三、原告要求六被告支付医疗费客观真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如前所述,原告体弱多病,医药花销巨大。但考虑到血浓于水的亲情所在,故原告仅就最近由于病重连续住院数天的医药花销1073元和以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向六被告主张权利,望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当有一天,你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父母已经老了,需要我们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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