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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时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5 15:36)    点击:243

  针对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交管部门提醒,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诉讼权,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在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解申请,期间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门提出申请,交管部门不再受理;双方虽提出调解申请,但通过调解未达成协议可诉诸法院。

  该规定实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过高经济赔偿要求,交管部门调解难达成协议;还有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认定下达10个工作日内,忽视交警告知申请调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错过申请调解时限;此外,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交管部门难以进行调解。由于以上这些原因,造成目前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案呈上升趋势。交管部门提示,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年内,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关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网上多有讨论。经常有当事人来咨询。我根据本人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结合交通事故各种情况的特点,总结出如下的计算办法,供当事人参考。

  1、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达成协议,但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受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自受送达终结调解书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事故处理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调解,并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的,自下列之日起算:

  受害人未至伤残的,自医疗终结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受害人伤残的,自伤残评定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受害人死亡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送达"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超过上列起算日的,以受送达日起算。

  4、当事人未申请事故处理机关调解的,按照"3"起算;

  5、事故认定书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制作的:

  没有超过前述起算日的,依其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直接起诉的,自受送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超过前述起算日,当事人没有直接起诉的,适用当事人申请调解、没有申请调解的起算日起算。

  8、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后,按照"5"起算;

  9、侵权人、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学习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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