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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什么时候提出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5 15:31)    点击:176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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