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时间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5 15:26) 点击:144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争议时,不能无限期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期限为10日。该期限指的是,是法定的和不可变的期限,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该期限内结束调解。” ①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②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③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④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1.关于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条例》规定,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交通事故处理时间一般应为10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应及时当事人。 2.申请调解的期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调解的起始时间和期限。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后,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交警部门调解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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