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5 15:25) 点击:175 |
甲方(肇事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联系人、联系方式)或(系驾驶员)或(系车主)或(系肇事方之×)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害方):(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或(系受害方之×) 乙方委托代理人: 丙方(调解方或见证方):××交警大队或(××人民调解委员会) (一)、事故经过: ___年_月_日,发生了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在____________路段和___驾驶___车辆(车牌号为___)相撞致 ______________的道路交通事故。后____交警队赶赴现场处理,制作了事故现场图,扣留了双方车辆以备进一步。 (二)、事故的前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甲方通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乙方××元医疗费。 (三)、××交警队对该事故的认定: ××交警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认定。___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___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__条第__款之规定,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___无责任。 (一)、双方协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双方根据××交警队的事故认定,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充分协商,按照合法、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本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 (四)、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达成没有受到胁迫、重大误解等因素的影响,不存在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的误解,是在完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 (一)、2011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基本数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